
上傳日期:2019年02月12日 作者:上海騰凱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官網) 來源:admin
隨著融資租賃交易在世界各國的迅速推廣,汽車租賃在一些發(fā)達國家已占到了租賃業(yè)務額的30%以上,成為租賃市場的主力。而來自中國汽車流通協(xié)會統(tǒng)計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僅二手車就累計交易達660.24萬輛,累計交易規(guī)模達4123.17億元,二手車市場交易規(guī)模持續(xù)增長,為汽車金融市場的發(fā)展帶來新機遇,照此趨勢汽車租賃在我國也必將占有相當的市場份額。
??? 我國汽車融資租賃的滲透率3%-5%,而相比美國汽車融資租賃的30%的市場滲透率來說,我國汽車融資租賃還有廣闊的發(fā)展空間。但是目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yè)中存在合同詐騙、租金拖欠、車輛瑕疵等法律問題,導致汽車融資租賃產生了較高的不良率,同時也造成許多汽車租賃平臺生于風口,死于風控。可見,汽車業(yè)的發(fā)展和市場的需求呼喚著汽車租賃業(yè)的健康運行,然而實踐中仍然有不少的法律障礙和困難。
一、汽車所有權權屬證明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
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登記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經機動車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fā)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未領取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的,不準上道路行駛,由于機動車號牌、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已經實行三合一的制度,法律規(guī)定由所有權人進行申領和登記,但是機動車行駛證所登記的使用人,并非物權法中汽車所有權人的必然標志。
《物權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物權法中以交付作為動產所有權生效的要件,作為機動車這種特殊的動產還需要進行登記,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另外還有買賣合同、汽車發(fā)票兩種證明權屬的材料,在現實審判案例中有的租賃公司依據買賣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來約定汽車的實際所有人為租賃公司或者是個人,在司法裁判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支持這種“占有改定”,但是司法審判過程較長,且租賃物在此期間很有可能會有較大的變化,不利于租賃公司的維權。
二、車輛保險責任承擔問題
由于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而所有權又屬于出租人,盡管出租人和承租人會在合同中約定與租賃物相關的風險和責任由承租人承擔,但由于機動車是進行權屬登記的特殊客體,根據風險與所有權并存的傳統(tǒng)法學理論,出租人承擔連帶責任或首先被追究的可能性非常大,加大了租賃公司的風險,如果車輛發(fā)生事故,出現人員傷亡或者理賠事項,則需以何主體來承擔法律責任是需要考慮的風險因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為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guī)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這里機動車的投保義務人應當是所有人、管理人,也就是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為投保義務人。在司法判例實踐中租賃公司通常被認為應當及時投保交強險,如果出現承租人斷保,租賃公司應自行投保,以避免承擔未來可能的行政責任及民事責任。
三、實踐出租人對汽車的所有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一章中,出租人對租賃物擁有絕對的完全的所有權,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有轉租、出賣、投資、抵押等任何侵犯出租人所有權的行為。之所以出現如此情況是因為出租人所擁有的所有權是不完整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權中承租人擁有前兩項權利,所有權權能的分離導致了此種風險的產生。
實踐中,由于承租人占有租賃物,容易造成承租人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的假象。依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即占有即擁有,依善意取得規(guī)則,如承租人處以合理的價格善意受讓租賃物的第三人即可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此時出租人不再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僅能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出租人擁有租賃物的安全防線被打破,極大地損害了交易的安全。而汽車租賃比普通設備租賃要相對安全,因為如果出租人進行了登記,那么第三人的取得就必須查詢登記情況,否則就可以推定不是善意的,除非直接登記在承租人名下或承租人采取了其他欺詐手段。現實中有許多案例是承租人惡意將汽車重復抵押、質押給第三人進行重復融資,此種情況下多數承租人均被認定為詐騙罪,但是在質押的情況下汽車找回實屬不易。
四、租賃物取回的困難
長期以來,我國對于出租人權利保護的問題,長期處于不細致、欠全面的狀態(tài)。隨著國內融資租賃業(yè)的發(fā)展,對出租人保護薄弱的問題逐步顯露,特別是取回占有是非常困難的。
取回權可以分為兩大類型,一種是在承租人破產時,出租人享有的對租賃物的取回權,另一種為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享有的對租賃物的取回權。關于承租人違約時的取回,從法理以及各國立法現狀看,存在自助取回模式與司法取回模式兩種。前者在英國、美國、新西蘭等國是債權人普遍采用的方法,并曾被引入其他國家,其行使受到“不得破壞公共秩序”的限制;對于后者,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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